2016年11月3日,來自山東的女留學生江歌在東京都車站接回室友劉鑫時,在公寓樓門口遇到了劉鑫的前男友,雙方發生了爭吵,繼而遭到該名男子殺害。近日,一段江歌母親和劉鑫見面的視頻,讓該案重回公眾視野。(11月14日新華網)
在媒體對案件的細節和劉鑫一家在案發后的表現進行披露之后,公眾情緒幾乎被瞬間點燃,一面倒地譴責劉鑫及其家人在犯罪現場及事后道義上的不作為,數十萬人在判處嫌疑人陳世峰死刑的請愿書上簽字。
這時,也有人提出了質疑:在這起案件中,媒體是否有操縱輿論的嫌疑,一方面將法律事件轉化為對“不作為者”的道德審判,一方面又似乎借著洶涌的民意為嫌疑人陳世峰預先判了死刑,媒體的力量是否一次又一次地失控,屢次起到干擾司法的壞作用,這樣的行為是否在文明邊界之內?
毫無疑問,依法治國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們需要認識到的是,防范輿論影響司法的根本責任在司法機構,而非媒體,司法機構自身需要屏蔽輿論帶來的壓力或誤導,法官如果心志不夠堅定,缺乏基本素養的話,又何談公正判決,何談法治文明。
再者依法治國本身內涵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在動態發展的社會中,法律的訂立可以說永遠是處于滯后的狀態。在排除信息誤導之后,輿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社會意志的趨向,合理的輿論表達有助于法律條款的自我完善。在成熟的司法體制下,輿論可以說是重要的民意參考,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社會影響更是量刑定罪的依據之一,道義,人情和人性都有兼顧,這才是社會文明的最高層次。
除非法院事先根據案情的特殊需要公布禁止令,否則沒有任何人有權干預或禁止媒體、民眾在合法框架下報道、討論熱點案件。
但是,這并不意為著輿論,尤其是作為“無冕之王”的媒體不需承擔社會文明的責任了。媒體有權擁有自己的價值取向選擇,通過信息的搜集,將報道角度著眼核心事實以外,呈現價值觀和人性的內在沖突。以此案為例,江歌案從陳世鋒犯罪的角度看,其實并不復雜,就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而江歌媽媽和劉鑫之間的故事涉及到人性的怯懦,承擔的邊界,寬宥的尺度,以及苦難和救贖。復雜人性的背后,是強烈的價值觀沖突,這樣的沖突是文明發展必然繞不開的坎,確實更有報道和解析的價值。
媒體人在新聞選題之外,在制作編輯過程中,有義務克制自己的情緒和價值取向來對待新聞素材,不應在后果可預見時,主觀上隱瞞或扭曲基本事實,造成公眾的誤解。同時,媒體人要盡力避免新聞的播出給當事人及特定的群體制造額外的傷害,避免可預見地引導公眾的極端化情緒,更不能有意地造成社會的撕裂、文明的撕裂。
對于我們這些構成大輿論的小分子來說,用公序良俗、輿論監督來對法律的作用形成補充,以更大程度地捍衛正義是有必要的,但面對這樣的“權力”,需要常懷帶有敬畏的克制。面對所有的個案,我們評價時,需要更多審視復雜微妙的情境,防止簡單粗暴的情緒,哪怕這種情緒是以正義之名。而審視情境并加以邏輯判斷的能力同樣不是與生俱來的,需要的知識與輿論場經驗的長久積累。這并非一件易事,這也更提醒我們所需審慎,在法的邊界之內,文明的邊界更需我們摸索與思考。(泉州市豐澤區委文明辦黃澤聰供稿)
責任編輯: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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