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力爭到“十二五”末在設區市政府所在地和有條件的縣(市、區)都建立一所達到設置標準的特殊教育幼兒園。22日,省教育廳公布《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兒園管理辦法(試行)》。
試行辦法規定,舉辦特殊教育幼兒園要達到7個基本條件,包括應符合本市、縣(區)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布局要求;舉辦的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舉辦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當地經濟條件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要有合法的學前特殊教育機構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設置在有利于殘疾兒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地段,周圍無污染源,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區域等。
試行辦法規定,特殊教育幼兒園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籌設期間不得招生。實行一個機構一證制,禁止一證多用,特殊教育幼兒園變更法人代表、機構名稱、形式類別、機構地址等,應報登記注冊機關核準;未經登記注冊機關核準同意,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將對特殊教育幼兒園實行年檢制度,對年檢不合格的應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不接受年檢和整改不合格的特殊教育幼兒園,取消其辦學資格。
省教育廳明確,特殊教育幼兒園出現兩種情形之一的,將被終止:一是根據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的;二是被取消其辦學資格的。不過,特殊教育幼兒園的終止必須經登記注冊機關同意。
22日,省教育廳還公布了《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兒園設置標準(試行)》。該標準要求,特殊教育幼兒園辦學規模,一般以6個班至12個班為宜。每班人數:小班不超過10人,中班不超過12人,大班不超過14人。舉辦特殊教育幼兒園的園舍要獨立,不得租賃居民套房、廠房、以及其他不適宜于教育活動的房屋、場地及設施,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積不低于25平方米(不含教職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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