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決定書
漳平市永福榮昌塑料加工廠(經營場所:福建省龍巖市漳平市永福鎮古溪村古溪口;營業執照注冊號:350881600137734;組織機構代碼:無):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廳已經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廠由漳平市永福榮昌廢品收購站于2014年7月3日變更注冊登記,改變經營范圍為“廢舊塑料回收、加工、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現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經未防滲的溝渠排入無防滲措施的坑塘,最終經一條未防滲的溝渠排入場邊山澗小溪。經采樣監測,坑塘出水口COD濃度為395.6mg/L、懸浮物濃度為178mg/L;排向山澗處COD濃度為237.6mg/L、懸浮物濃度為186mg/L,均嚴重超標。鑒于此,省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于2015年4月21日向你廠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閩環保總隊改字〔2015〕2號)。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攝像、水質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你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關于“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之規定。
2015年7月2日,因當事人拒簽,我廳在南靖縣和溪鎮干部見證下執行見證送達,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5〕6號),明確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權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公司收到我廳告知書后,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責任編輯: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