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明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龍;營業執照注冊號:350100400001999;地址:長樂市營前鎮):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廳已經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使用,部分生產廢水未經含鉻廢水處理設施和酸堿水處理設施處理,直接排入綜合污水處理設施。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水樣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關于“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的規定。
2014年5月5日,我廳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4〕8號),明確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權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公司收到我廳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2014年3月14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14年3月14日現場照片;
3.水樣監測報告;
4.《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4〕8號);
5.2014年5月5日《福建省環境保護廳送達回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關于“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以及《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第24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細化標準,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十五日內改正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一萬六千三百零九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認真填寫繳款書,并到當地商業銀行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單位:
收款單位:福州市長樂市財政局
收繳國庫:國家金庫-福州市長樂市支庫
預算級次:省級
科 目:103050199
名 稱:其他一般罰沒收入
監繳機關:福建省財政廳
備 注 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送達我廳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廳委托長樂市環境保護局對你公司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請你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廳和長樂市環境保護局。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罰款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