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上慶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新通;營業執照注冊號:350681400000886;地址:龍海市榜山鎮南苑村):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廳已經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產能擴建部分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尚未建設,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水樣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關于“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2014年5月14日,我廳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4〕11號),明確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權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公司收到我廳告知書后,于5月15日向我廳提出陳述書,提出已于2007年和2011年對水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擴容改造,處理能力已由原來的120噸/天增加到約600噸/天,并附有2007年和2011年兩次廢水處理系統改造的設計技術方案和現場施工照片,以及2011年廢水處理系統建設付款憑證,辯稱擴建產能部分相應配套建設了水污染防治設施,只是未經竣工驗收。經我廳核實,該陳述理由及提供的材料基本屬實,經研究,決定采納上慶制革的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2014年3月27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14年3月27日調查詢問筆錄;
3.水樣監測報告;
4.《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4〕5號);
5.2014年4月16日《福建省環境保護廳送達回證》;
6.陳述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關于“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以及《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第8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的細化標準,擬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產能擴建部分停止生產,直至驗收合格;
2.處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認真填寫繳款書,并到當地商業銀行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單位:
收款單位:漳州市龍海市財政局
收繳國庫:國家金庫-龍海市支庫
預算級次:省級
科 目:103050199
名 稱:其他一般罰沒收入
監繳機關:福建省財政廳
備 注 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送達我廳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廳委托龍海市環境保護局對你公司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請你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前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廳和龍海市環境保護局。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罰款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