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決定書
福清三照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儒發;營業執照注冊號:350100400002820;組織機構代碼:63390723-5;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洪寬工業村):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廳已經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經批準擅自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電鍍廢液、廢退錫水(屬于HW17類危險廢物)2.11噸和廢顯影液6公斤跨省轉移給沒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銅板邊角料、沖壓碎料等工業固體廢物露天堆放混入生活垃圾處理等違法行為。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關于“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規定,和第五十九條關于“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以及第三十三條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規定。
2014年7月17日,我廳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4〕15號),明確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權要求陳述或者申辯。你公司收到我廳告知書后,提出聽證申請。我廳于2014年8月18日組織召開聽證會,你公司提出由于對廢油墨桶、廢顯影液、廢定影液等危險廢物的處置了解不夠,并非主觀惡意要導致違法處置危險廢物的事實發生,同時提出你公司2014年1月2日遭受火災,損失慘重,現仍處于虧損狀態等理由,要求從輕處罰。我廳經核實并研究,認為你公司上述辯稱并不構成減輕行政處罰的理由,因此不予采納。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2014年5月15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14年5月15日調查詢問筆錄;
3.2014年5月15日現場照片;
4.《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4〕15號);
5.2014年7月17日《福建省環境保護廳送達回證》;
6.2014年8月4日聽證通知書;
7.2014年8月18日聽證筆錄。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關于“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的規定,第七十五條第一款關于“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以及《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第112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的細化標準,以及第55點和126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細化標準,我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未經審批將危險廢物轉移給沒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的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
2.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規范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并處6萬元罰款;
3.兩項罰款合計21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認真填寫繳款書,并到當地商業銀行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單位:
收款單位:福清市財政局
收繳國庫:國家金庫-福清市支庫
預算級次:省級
科 目:103050199
名 稱:其他一般罰沒收入
監繳機關:福建省財政廳
備 注 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送達我廳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廳委托福清市環境保護局對你公司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請你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廳和福清市環境保護局。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罰款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