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益民垃圾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謝孫洪;地址:福鼎市龍山南路新桃園居住樓1幢401室;營業執照注冊號:350982100010496;組織機構代碼:76409603-0):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廳已經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逾期未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關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規定。
2015年4月13日,我廳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5〕2號),明確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權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公司對告知書拒絕簽收,福鼎市環保局在現場拍照后留置送達。你公司收到我廳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2015年2月4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15年2月4日調查詢問筆錄;
3.福建省環保廳關于責令福鼎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限期辦理環保驗收的通知(閩環評函〔2014〕157號)
4.《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5〕2號);
5.2015年4月13日《福建省環境保護廳送達回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于“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以及《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第22點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停止試生產,處5萬元罰款。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認真填寫繳款書,并到當地商業銀行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單位:
收款單位:寧德市福鼎市財政局
收繳國庫:國家金庫-寧德市福鼎市支庫
預算級次:省級
科 目:103050199
名 稱:其他一般罰沒收入
監繳機關:福建省財政廳
備 注 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送達我廳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廳委托寧德市福鼎市環境保護局對你公司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請你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廳和寧德市福鼎市環境保護局。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罰款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