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經營攤點需主管部門同意
新規:“改變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的,應按法定程序提請追究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責任,并責令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解讀:舊規是“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新規提高了處罰金。
新規:“在公園內設立經營攤點的,應當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持營業執照,在公園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經營。經營者必須遵守公園管理規定。若違反,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解讀:舊規無此規定,在公園內設經營攤點也無須經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新規對攤點設置加強了管理。
公園管理分工更細化
新規:“福州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是城市公園的主管部門。各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公園的管理。各公園設立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成立管理機構的,由公園業主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解讀:舊規只規定了“福州市園林局是城市公園的管理部門,對公園實行行業指導、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而這十多年來,福州城市公園發展很快,除政府投資建設的市屬公園外,還有區屬公園,今后還將有不少社區公園。明確各類公園的管理單位,對公園管理職責分工更加細化,可避免公園無人管的狀態。
加強游客安全管理
新規: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園游人容量接待游人。遇有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臨時關閉公園、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時向園林綠化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解讀:城區許多公園都免費開放了,因此如何保障游客的安全是這次修訂新規的重要內容之一。另外,新規還增加了很多公園管理單位必須提供的服務措施,比如要制訂應急預案,要保持公園環境衛生整潔、設備完整完好等等。(來源:海峽都市報 記者 闕文龍 實習生 葉芃 劉聞滔)
責編:林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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