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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公布!
http://www.by1520.com?2023-06-22 20:49:12 來源:中國福建 責任編輯:李雅蘭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閩政〔2023〕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6月13日召開的省人民政府2023年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23年6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福建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傳承弘揚習近平總書記在福建工作期間開創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實踐,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在省委領導下,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為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奮力譜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福建篇章而團結奮斗,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彰顯擔當、展現作為。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鑄牢忠誠之魂,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省人民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五、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長等協助省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省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省長離閩出差、出訪期間,由省長委托的副省長主持政府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努力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中展現福建作為、譜寫福建篇章。

七、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

省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省委部署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黨的領導。堅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堅持以黨的旗幟為旗幟、以黨的意志為意志、以黨的使命為使命,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決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實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

九、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始終牢記政府前面“人民”二字,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時刻同人民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為全省人民添福造福,讓老百姓過上更好的日子。  

十、堅持依法行政。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始終牢記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一、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后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十二、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傳承弘揚“滴水穿石”“四下基層”“四個萬家”“馬上就辦、真抓實干”等優良作風,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雷厲風行、緊抓快辦,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流程優化、模式創新,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于自我革命,自覺接受監督,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反腐,堅決破除特權思想和特權行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四、省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持續深化政務公開,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省政府領導要親自閱批群眾來信,督促解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八、省人民政府實行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的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二十、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等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措施和意見;

(二)討論需提請國務院、省委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需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等重要事項;

(四)討論需提請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審議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報的重要事項。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等列席會議。

二十一、提請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長或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提出,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報省長確定;會議文件由省長批印。會議組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文件一般應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范,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序報省長簽發。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三、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召開省長辦公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

省長主持召開省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省長確定,與議題相關的省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會議組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

副省長、秘書長等受省長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開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人民政府領導確定,與議題相關的省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人民政府領導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省長審定。牽頭匯報單位應提前與各方協調溝通,并對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傾向性的方案意見等。

二十四、省人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省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得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省人民政府領導因故不能參加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其分管工作的相關議題,應在會前提交對該議題的書面意見。

二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范圍,減少陪會。除年度工作會議外,未經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領導不出席部門的其他會議,兼任部門負責同志的參加本部門會議除外。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全省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一般應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省人民政府報送請示,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報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核,并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實施。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不得請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負責人出席。全省性會議提倡采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形式,一般不越級召開,凡召開到設區市以下的須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嚴格會議保密要求,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范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建立學習制度,學習活動由省長主持,省人民政府領導和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學習主題由省長確定,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學習采取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人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

第六章 公文處理

二十七、各地、各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報送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人民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省委有關規定,先報省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核程序。

二十八、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規范性文件,以及提請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涉及地方或部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征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二十九、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有重要不同意見的,應主動盡早當面溝通。

重要文件有明確辦結時限的,各部門應嚴格按照要求的時間節點完成,沒有明確辦結時限的,按照重要文件限時辦理機制的要求分類限時辦結。

三十、各地、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辦理意見。涉及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進行合法性審核。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主辦部門的省人民政府領導應牽頭加強協調。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協助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省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領導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把關后呈省長簽署。

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經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由省長簽發,或授權分管副省長簽發。

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屬辦公廳日常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簽發。業務工作,報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和辦公廳主任后,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或報省長簽發。

三十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合法性審查。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人民政府。未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向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提出指令性要求。

設區市人民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省人民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

三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合理確定公文分發范圍,提高發文的針對性、有效性。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地方制發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人民政府報送1種簡報。提高文件簡報質量和實效,沒有實質內容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應用和保障,全面推行無紙化辦公,加快實現文件和簡報資料網絡傳輸和網上辦理。各地、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文件和簡報資料一般提供電子件,盡量不再報送紙質件。

第七章 工作落實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省人民政府領導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三十六、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規范、聯動協同,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復督查、多頭督查,減輕基層負擔。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全省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三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省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領導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三十八、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掌握實際情況,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決問題。要積極為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重大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必須向省委請示報告。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省人民政府請示報告。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四十、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決定,不得有與之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省人民政府領導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中央和我省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范新聞報道。省人民政府領導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特殊情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代表省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等離榕出差或出訪、休假,應事先向省長請假,并按有關規定報備。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榕外出應事先請假,由各部門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報省長、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秘書長。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一、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敢于斗爭、善于斗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堅持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十二、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四十三、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印發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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