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下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四中院)在審理全市首例檢察機關提起的大氣污染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首次依職權采取行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聯藝鋼結構公司在未經環境審批、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情況下,繼續從事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生產行為,防止損害擴大,保護生態環境。(北京青年報8月19日)
像北京市四中院這樣發布訴訟中發布大氣污染“禁令”的,不但在北京市首例,恐怕在全國也是鮮見的。毫無疑問,首份大氣污染“禁令”的發布,對減少當事企業的繼續大氣污染,維護北京地區空氣質量具有積極意義。筆者以為,除此之外,首份大氣污染“禁令”,還具有更多重的意義。
首份大氣污染“禁令”開辟了法院公益環境訴訟的新領域。據報道,此次當事企業北京多彩聯藝鋼結構公司,是因為在被環保部門處罰、檢察部門提起公益訴中,仍違反相關環保規定繼續生產,向大氣排放不合格廢氣,繼續污染空氣危害公共環境,而被法院裁定違規才發布的首份大氣污染“禁令”。
但眾所周知,隨著全國環保意識的增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不但越來越多,而且類型也呈現多樣化。以北京為例,據相關資料和報道,目前北京法院已受理的12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以土壤、水環境污染居多,企業生產經營廢氣排放造成大氣污染的尚屬首例。無疑,首份大氣污染“禁令”,標志著法院環保公益訴訟也有了新的領域。
首份大氣污染“禁令”標志著環保公益訴訟保護的深化。從保障首都綠色環保,加強空氣污染治理角度,對于有初步證據證明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排放廢氣超標,造成污染環境的行為,北京四中院通過采取禁止企業污染大氣環境的生產行為,訴訟中發布首份大氣污染“禁令”,盡可能的減少廢氣污染,具有及時性和有效性。而就整體大氣污染訴訟而言,這是一種治理和遏制的提前,干預和保護的深化。
首份大氣污染“禁令”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采取大氣污染“禁令”,落實和凸顯了“綠色司法”要求。而這一司法訴訟,將環境法的原則運用于民事公益訴訟中,將綠色發展理念與守護生態文明緊密結合,同時也很好貫徹了環保法所確立的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在北京的這起環境公益訴訟中,北京四中院結合首都環境綜合治理目標,依職權及時發布首份大氣污染“禁令”,對正在或將要發生的大氣污染破壞行為予以及時預防和制止,滿足了對社會環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護要求和需求。
環境保護人人有責。而作為這些保護的最后一道有力屏障,所有地方的司法保護都具有義不容辭的強力作為義務和責任。北京四中院首發大氣污染訴中“禁令”,無疑就是對這一義務和責任的最好踐行和說明,值得高度關注與肯定。
就現實而言,不少地方一邊大氣污染被處理一邊仍在繼續污染的現象,并不在少數。期待北京此次首份大氣污染“禁令”,能夠是一個好的示范和開始,產生蝴蝶效應,接下來會有更多地方的大氣污染公益訴訟出現,也會有更多的法院站在強力和更有效維護大氣環境的角度,盡可能的多發布大氣污染“禁令”,把提前有效的大氣污染治理落實在日常的司法活動中。(泉州市委文明辦 余明輝)
責任編輯: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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