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警察槍殺孕婦案,政府前期代賠73萬元;青海湟中城管隊長打傷孕婦,政府先賠付20.9萬元……近期,連續幾起公職人員傷人事件的善后處置引起了人們的關注。記者整理了近年來10起公職人員違法事件,發現事件發生后,有8成左右當地政府或相關部門先行賠償。(2月17日《法制晚報》)
政府賠償用的是公款,而公款源于民眾所繳稅費,“個體違法、政府買單”說白了就是,群眾利益因為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受到損害,到頭來還要群眾自己拿錢補償自己。對此,有關部門給出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政府負有管理失職等責任,需要對受害者賠付;二是考慮到訴訟時間較長,由政府先行支付,再由犯罪嫌疑人償還政府。
然而,多起公職人員傷人事件中,當事人并非在執行公務,其后果完全應由自己承擔,政府不應該把責任往自己身上攬。即使出于保護受害者的目的先行支付,也必須事后及時向違法當事人追償。遺憾的是,法律規定的追償往往不了了之。財政部對26個省(市、區)各級財政部門的調查顯示,2002年至2004年,向責任人追償賠償費用合計約217萬元,僅占財政核撥賠償費用總額的3%,部分地區追償賠償費用數額為零。
政府賠償常有,依法追償不常有,這一方面源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缺乏具體的量化標準,且未對追償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留下了可鉆的空子。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熱衷于政府買單,也是基于“息事寧人”的心態來和稀泥。在一些官員看來,政府出面賠償既能安撫民眾,又能“保護”干部,可謂危機公關的不二法寶。
殊不知,政府無原則的代償而不追償,看似解決了問題,卻是在飲鴆止渴。正如北京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王文章所言,“沒有國家追償為后盾的國家賠償,實則是將官員的個人責任轉化成了所有公民的責任,將官員的個人賠償轉化成了由所有的公民來為官員個人的錯誤買單。”讓代表受害者一方的民眾來買單擔責,無異于對民眾的“二次傷害”。更重要的是,公職人員違法卻不用擔責,無形中是對違法行為的姑息和縱容。有了這樣惡劣示范,很容易致使更多人模糊對權力和法律的邊界,有恃無恐。
“個體違法、政府買單”的怪現狀必須叫停。一方面,通過完善追償標準、期限等相關規定,強化法律剛性,讓“有償必追”成為鐵律;同時,要求當事部門必須向社會公開追償進展、資金去向等信息,用社會監督來確保政府追償的動力。
□ 張楓逸(河南 職員)
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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