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歲的郭老漢近日將三個女兒告到通州法院,稱自己身患重病,要求女兒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贍養費。據稱,老人其實退休工資較高,并不缺錢,也沒啥病,打官司只是因生活孤獨,想借機跟女兒們見見面,說說話。經法院調解,最終三個女兒承諾以后常回家看看老父親。(據《北京晨報》)
打自“常回家看看”入法伊始,就招徠諸多爭議。爭議聚焦于道德問題是否該入法,以及子女“常回家看看”往往不具備現實條件。然而,爭議無可厚非,但是從近期一些判例看來,“常回家看看”入法仍是很有必要的,也取得了不少成效。現實中,不少子女回家之路受阻的原因盡管各式各樣,但是不少是出于“不想回”,而不是“不能回”,這也恰恰是不少老人家使用法律武器的緣由。以上面的案例,三個女兒“乖乖地”承諾常回家看看,無疑是迫于法律的震懾作用。如果不是老人家打官司,不是法院調解,想必三個女兒也不會如此“聽話”。當然,承諾常回家,可能因為良心發現,也可能是因為怕被追究法律責任。但無論如何,此類案件見諸報端,并廣泛傳播,想必會對廣大兒女起敦促作用。
可憐天下父母心,哪怕兒女再不孝順,真正要與兒女對簿公堂的老人家畢竟是極少的。而且在“家丑不外揚”的語境里,老人家即使尋求法律途徑,頂多是想“告誡”子女,實屬無奈之舉。此時此刻,法律的溫情無疑就彰顯了。有人質疑“常回家看看”的可操作性,其實檢驗該法律條款是否科學合理的標準不在于多少老人將不常回家的兒女告上法庭,而是完善后的老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簡稱)是否真的喚醒兒女的孝道,讓更多的老人家能享受天倫之樂。
古代用“孝”等道德范疇來引導人們實施道德行為,用社會輿論來譴責“不孝”的不道德行為,這是一個道德教化的過程。現代社會倫理道德仍然是調整家庭關系的重要規范。法律因為無法觸及人的情感世界、無法深入家庭關系內部,因而對家庭關系調整的作用非常有限。家庭和諧關系的建立,應主要依靠倫理道德規范的完善,輔之以社會輿論人性化的正向引導與道德教化,同時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推進和保障。道德教化的過程是法律無法替代的。因此,法律手段并非引導孝道的最根本的手段,不宜放大與依賴。
盡管道德的問題終究需要道德解決,但是法律對道德的引導作用也是不可小視的。老年法屬于社會類立法,因此具體細節不可能規定得很清楚。但我們也看到新修訂的老人法在一些法律條款上面仍需不斷細化,方有利于“常回家看看”落到實處。(謝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