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之爭
這是一場早就開始的紛爭。
“15家慈善組織將玉樹地震捐助款物交由青海統籌安排,這是他們募款前就有的一種大致約定。”8月2日民政部救災司救災捐贈處負責人回應本報稱,這一安排曾由民政部法規司報國務院法制辦,獲得批準后才發出。
這位負責人所言的“約定”,源于民政部4月17日所發《關于做好玉樹“4·14”地震抗震救災捐贈工作的通知》(以下稱“《通知》”)。
《通知》對玉樹地震救災募捐主體做出限定,除前述15家慈善機構外,“其他機構不得開展救災募捐,已接收救災捐贈的,要將所募捐款轉交上述機構”。
上述負責人稱,《通知》中已有條款明確捐贈款物應“統籌使用”,“這是15家機構開展募捐的一個預先約定”。
該文件對“統籌使用”表述為,“民政部協調兩個總會和其他基金會將所募資金統籌用于災區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因此,慈善組織匯繳資金似乎有章可循。
但這些解釋受到質疑。“這個《通知》對公募權利的限定本身就不合理,它臨時取消了大批慈善組織的公募權利。不是協商競爭的結果,而是行政命令。”多位行政法律、慈善領域研究者稱。
業內對國務院2004年制定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相關條款解讀為,公募基金會在或許注冊并年檢合格后,有權依照其章程開展公募行為。“這不應該被部門文件更改。”
4月至今,本報記者多次與民政部相關司局負責官員交流此事。從中得到的回應大致有兩種。一種說法稱“民政部門有責任為老百姓選擇信得過的慈善組織,否則捐贈就會亂套”。
但亦有負責人說,“這種做法是1998年洪災后,發現出現虛捐詐捐、資金管理不嚴等情況,因此在大災中一直沿用這種模式,是否符合慈善行業的規律、法規,確實值得商榷。”
事實上,這15家慈善組織政府色彩較為濃重,其主管部門多為中央部委或全國性事業單位。因而,對這些組織其因所募款物集中后,是否具備配套的人力、組織力,長期存有爭議。
本報記者多方采訪得知,對于15家之外公募慈善組織的“匯繳”工作,在許多地方并未強制性執行。15家慈善組織也并未主動聯合有關部門參與“收繳”。
“這15家慈善組織的主管部門層級高,也是這次政策遭遇更大反彈的原因。”一位研究者說,過去的“集中”已經讓類似慈善組織“苦于花不出錢”。
這已是慈善領域悄然的變化。2008年汶川地震后,紅十字總會等曾試行項目分包的做法,讓一些中小型民間慈善組織競標參與其所募資金的項目制定。這種做法已頗受民政部高層肯定,曾讓“草根”組織滿懷期望。
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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